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岳岩
凌晨时分,数男子在休闲会所大打出手,并在现场泼洒不明液体,伤及多人,原因竟与更换技师有关……
2月15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和被告人张某建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4日凌晨,王某、曹某某等五名男子前往越秀区一休闲会所进行消费。期间,因被害人曹某某更换技师等问题,与该会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升级为多人肢体语言冲突。会所职员见状,立即报警。
接警后,两名民警第一时间赶至会所处理纠纷。据悉,公安人员抵达现场后,双方人员再次大打出手。公安民警强行制止争执行为,将会所方人员劝离,并向被害人王某等人询问事情经过。
24日凌晨3时许,在警方处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张某建伙同其他同案人从门外手持木棒等工具,冲入会所大堂对五名男子进行殴打,致王某尺骨骨折,曹某左手掌骨不完全线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擦伤。
经鉴定,王某为轻伤二级,曹某为轻微伤。
据现场人员证言,被告人赵某、张某建等人在现场喷洒带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沾染到液体的在场人员反映面部有灼热感。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被告人张某建和其他同案人迅速逃离现场。2018年7月29日,该会所赔偿王某和曹某某人民币6万元。
9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和被告人张某建抓获归案。12月25日,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两被告人起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庭今天没有作出宣判。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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