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辛茹苦将养子养到18岁,还出资帮助养子结婚,养子居然在养父母生病期间不来医院探望还取走养父的身后抚恤金,这位母亲一怒之下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养子脱离收养关系,还要养子赔偿多年来的养育费20万元,最终这位母亲能否胜诉呢?

  对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的收养关系,同时从2018年7月起,被告林某每月要向原告陈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

  男婴出生四天被扔垃圾堆

  夫妇带回家收养视如己出

  据原告陈姨介绍,1972年11月27日,她在广州某医院的垃圾堆里捡到了当时出生四天的小林。因为身体原因,陈姨未曾和丈夫生育孩子,于是她就将小林带回家收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只是通过医院的朋友直接给小林办理了出生证,登记父母姓名是陈姨和她的丈夫。

  陈姨表示,收养了小林后,她一直视其如己出,在生活和教育方面尽所能扶养小林到成年,在小林要结婚时,还出资协助他结婚成家。

  成年后对养父母不管不顾

  男子还侵吞养父的抚恤金

  但据陈姨的控诉,小林成年后就对年迈的养父母不管不顾,生活照顾和经济上从未对陈姨夫妇尽到赡养义务,也基本上不来探望。

  哪怕在陈姨身体不适和陈姨的丈夫摔伤住院期间,小林也不来照顾陈姨两夫妇,还私吞陈姨丈夫交代其代管代付的医院费用。

  2017年4月,陈姨生病住院一年左右,小林从不去看望,陈姨丈夫在2017年8月不慎摔伤,在同年11月3日去世。让陈姨难以接受的是,小林除了不照顾两人,还私吞其丈夫交代小林代管代付的医院费用,甚至陈姨丈夫去世后,小林办理好丧事后,将她丈夫工资本上的单位支付的身故抚恤金全部取走,对陈姨不闻不问。

  养母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并要求其给付生活费

  鉴于两人关系恶化,陈姨将小林告上法院,依法请求解除母子之间的收养关系。同时由于陈姨年迈且肢体残疾,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要求小林给付生活费,还要小林将支付陈姨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共20万元。

  被告小林辩称,他不愿意解除收养关系,且否认侵吞了陈姨丈夫的抚恤金,他曾到医院去探望陈姨,“只是她一见到我就开骂,所以没有进入病房”。

  提到抚养费问题,小林说他只是帮人打工,工资收入不高,现在暂时也没有工作,且家中有两个小孩照顾,每月的生活费只能按他的能力给付。为此同意从2018年7月起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赡养费。此外,小林表示此前拿走了陈姨退休工资存折中的1.8万元,已经全部归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林也当庭将房产证等证件还给陈姨。

  经审理查明,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过鉴定原被告不存在生物学亲生关系,原告在收养被告时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该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原被告已形成实际上的收养关系,现原告以与被告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被告无法解决之间矛盾,故本院尊重原告意见,准许原被告解除收养关系。

  原告陈姨认为被告小林存在虐待、遗弃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0万元,但未能举证证实,同时根据被告所提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被告有探望、照顾原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工资收入亦无侵吞,故原告该项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陈姨与被告小林的收养关系。从2018年7月起,被告小林每月向原告陈姨支付赡养费1000元。

  新快报记者 麦婉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