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从公序良俗角度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很多子女刚参加工作时,父母会给一笔钱他们买房。这笔钱属于赠与还是临时性资金出借?广州的一对夫妻和儿子就因一套房子闹上了法庭,碰到了这个问题。这对夫妇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子返还210万元购房款。记者今天(3月22日)从广州中院了解到,该院二审后认为,“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判决小陈向父母返还210万元款项。
早在2015年5月,陈某的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243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小陈的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210万元给儿子。然而,小陈与女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父子二人各执一词。
其父陈某表示,因广州是限购城市,儿子小陈是广州户口,只有小陈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儿子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陈名下,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没想到,2016年11月,小陈与女友领取结婚证的当月就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并拒绝我居住使用房屋,所以我们夫妻二人要求小陈返还210万购房款。”
小陈说:“我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陈某从未向我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父亲陈某支付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是为了让我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我婚前出资购置房产。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房屋为我个人所有,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父母返还210万元款项。小陈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法官称,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27岁,成年近10载,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21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