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岳岩报道:他两次介绍同一卖淫女到广州的酒店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今天(3月22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介绍卖淫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通过电话联系,介绍卖淫女邱某某到海珠广场某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同年4月19日凌晨,刘某再次介绍同一卖淫女至荔湾区某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刘某从中共获利人民币500元。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刘某在曾因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在一年内又再次介绍他人卖淫,故以介绍卖淫罪将被告人起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被告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本院依法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等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