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套路贷”涉黑团伙18人被判刑,最高获刑20年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全小晴 林婷 任守庆报道 3月28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钟浩波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罪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浩波于2014年投资成立浩大投资有限公司,还陆续成立其他关联公司,逐渐组成了一个以钟浩波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记者了解到,该组织“套路贷”多名高中生、大学生,与其签订高额借贷合同。被害学生因无力归还借款,有的被迫辍学,有的离家出走。
其中,因创业需要资金的在读高中生被害人刘某向浩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6万元并签订6万元的借款合同。但该公司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头约定月息600元,谎称会撕毁上述6万元借款合同。此后,钟浩波等人按6万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利息向刘某追债并以要上门催收、淋红油等方式相威胁。为归还债务,刘某被迫多次签订新的借据以覆盖旧的借款及利息。最后,钟浩波等人将上述新旧借据及利息累计后,称刘某欠款金额合计为39万元,迫使刘某提供商品房抵债。后刘某父亲被迫以124.8万元将该房买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