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沙岛南粤先贤公园散步时,当时58岁的男子赵某却遇到四只狗对他叫,并追向他,出于害怕,他后退的过程中被台阶绊倒,导致胸12椎体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他将公园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24242.62元。今年7月初,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公园管理方即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公司”)赔偿106576.19元。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事发
被4只狗吓到后摔倒在公园台阶
2016年8月30日7时59分,赵某拨打110报警称,7时35分,他在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南粤先贤公园门口散步时,被4只狗吓跑时,被后面的台阶撞伤。
记者从赵某在白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了解到,当时赵某称从二沙岛晴波路散步到南粤先贤公园的西门,有只40厘米高的小狗冲他叫,随后他大喊“有狗”,接着从公园里走出一只大狗和三只小狗,并向他追过来。赵某一直喊“有狗”,所幸有一名男人出来制止。可由于受到惊吓,在后退的过程他被公园门口的台阶绊倒,导致腰部重重地摔在台阶上。
因“跌伤致腰部疼痛”,赵某在当天上午随即前往广东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就诊,当日下午转至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2天。
据出院诊断显示,赵某胸12椎体骨折,出院医嘱要求他2个月内多卧床休息,佩戴支具约3个月;术后约1年回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等。
2017年1月24日,赵某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某为十级伤残。
2017年12月11日,赵某入院接受内固定拆除手术,再次住院8天。据统计,赵某共产生医疗费73016.28元,除去医保、商业保险报销之外,他自费金额为18527.04元。
一审
判决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
在一审时,赵某起诉请求,要求城建集团公司赔偿赵某所遭受的损失224242.62元,美好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城建集团公司下属的广州城建开发伟城实业有限公司与美好年华物管公司签订了《越秀南粤先贤公园安保合同》,约定由美好年华公司负责公园内及周围、门前停车场的人员和车辆安全。
据事发当日出警的周警官介绍,在现场了解情况时,环卫工人和绿化工人均反映是流浪狗,平时主要在广州大桥底流浪,因同情流浪狗会偶尔给狗喂食,后来大狗在公园杂物房旁生了几只小狗。
为此,天河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犬只系城建集团公司、美好年华公司饲养或管理的,属于流浪犬的可能性更大。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城建集团公司、美好年华公司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由于南粤先贤公园门口属于公共场所,城建集团公司是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公园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承担一定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其应当对赵某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天河法院认为,流浪犬只的管理属于社会管理的问题,遂酌定城建集团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在合同范围之内,故美好年华公司无需承责。
经认定,赵某的多项损失合计142251.7元,遂作出一审判决,城建集团公司应赔偿赵某47675.51元。
二审
改判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
随后,赵某、城建集团公司均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赵某认为,他提交的事发时照片和4个月后的照片均能看到同一只狗在公园门口,而该狗面前也放置了饲养食物盘,不应认定为流浪狗。此外,他表示,即使是流浪狗,城建集团公司应当对这些流浪狗进行驱逐,以保障居民人身安全,故公园的管理方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对此,城建集团公司答辩称,如果赵某坚持认为涉案的犬只是公园的工人饲养,则应要求公园的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城建集团公司没有违反安保义务,故无须承担安保义务责任,应当改判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认为,结合事发当日出警民警的陈述,工人时不时地投喂行为应属于自发性的,故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犬只为城建集团公司饲养或管理,一审认定属于流浪犬的可能性更大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不过,城建集团公司作为南粤先贤公园的管理者,应承担因流浪犬只停留而形成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赵某因受到流浪犬惊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南粤先贤公园是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区域,客观上难以完全杜绝流浪犬只的出现,酌定城建集团公司应承担70%责任。
今年7月9日,广州中院作出改判,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7000元,为此城建集团公司应赔偿106576.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