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成银行的放贷任务,4名银行员工给上百个“马甲”放贷,在部分贷款逾期后,还帮助借款人延长贷款期限,直到再也无法隐瞒才发现,已经给银行造成了过亿的经济损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件详情。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4名员工为完成银行放贷任务,共同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未对其所经办或审批贷款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使多名借款人获得贷款,但逾期无法还款。截至法院判决时,4人已累计违法发放贷款1.9亿元,造成银行损失达1.32亿元。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李某明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微小金融事业部奥园广场微小贷中心(以下简称奥园微小贷中心)业务主管,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及贷款的审查、审批等。黄某、黎某及梁某为其下属业务经理,负责贷款业务办理及贷前调查。

  为了完成银行规定的放贷任务,4个人找了多达上百个的“马甲”作为放款对象。2014年6月到2015年5月短短一年时间内,4人违法放贷1.9亿元。截至2017年8月,仅追回5800万元。

  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梁某经办、李某明审批,陈某系列贷款中的8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每人100万元的贷款,共计8400万元,但这8400万元在2015年5月后均出现逾期。截至2016年10月20日,共收回贷款本金1603.65万元,收回利息554.50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6241.86万元。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黄某、黎某等经办、李某明审批,李某系列贷款中的72名借款人成功获得每人100万元的贷款,共计7200万元。2015年4月后,上述贷款实际借款人李某资金链出现问题,贷款出现逾期,黄某、梁某等帮助其通过借新还旧、贷款重组等方式,延长贷款期限。其中,黄某为48名贷款人发放贷款4800万元,黎某为22名贷款人发放贷款22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黄某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3059.26万元;黎某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1735.61万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黎某经办、李某明审批,彭某、黄某、邹某等3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34笔贷款,共计3370万元,该34笔贷款陆续出现逾期。截至2017年8月1日,共收回贷款本金609.41万元,收回利息582.26万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2178.3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黄某、黎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当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李某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三被告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10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明作为微小贷中心业务主管,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和贷款审查审批,且其在奥园微小贷中心唯一具有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审批权,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明显高于同案人,一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

  黎某第一次到案并非自动投案,而是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且其在2016年10月25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明确否认其明知客户提供的贷款事项是虚假的、其没有认真审查核实客户资料,其是按照相关规定核实了客户的还款能力,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第二次到案,黎某仍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其在一审庭审期间认罪,但由于黎某既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又没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其不构成自首,并无不当。

  李、黄、黎三人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造成广州农商行案发时上亿元的经济损失,李某明在一审期间拒不认罪,一审判决仅对其量刑6年;黄某和黎某被一审判决认定为从犯,且已考虑两上诉人的认罪态度、自首情节,对其均予以减轻处罚,相对于已判决的同案人梁某(未认定为从犯,仅从轻处罚)而言,一审判决对三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

  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李某明、黄某和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均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