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李钢报道:三名网友相约在一家旅店烧炭自杀,家人将店主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店主要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店主被认定有责任。
事情发生在2017年的2月,当时,年仅21岁的女孩陈某深夜没有回家。于是,母亲就给女儿打了电话。母亲在通话中明显感知女儿周围有其他人员,女儿说话口气异常。于是,焦急的母亲到处打听女儿的下落却始终没有找到。
两天之后,陈某和另外两名男性的尸体在广州站西路的一家旅馆中被发现。
根据警方的调查发现,陈某的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在现场也发现了炭盆、烧炭以及遗书,并因此而认定陈某是烧炭自杀身亡。
根据进一步调查发现,陈某确实在2017年2月13日的下午,与两名男子一起来到这家小旅馆,但是入住的时候,却只登记了两名男子的身份证。
根据监控显示,陈某和两名男子同出同进旅馆多次,并没有发现其他的异常现象。
直到2月15日,当店主母亲到房间去进行清洁卫生的时候,发现异常,叫来保安撞开门之后,才发现了三具尸体。
虽然是自杀,但是陈某的父母在伤痛之余认为,旅店也存在着管理失职的责任,要对三人的死亡负责任。他们认为,这家旅馆不仅没有营业执照,而且也没有依法对陈某做身份登记,旅馆工作人员没有尽到查询管理的义务。同时,旅馆房间中也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导致三人烧炭时无法及时发现。
于是,夫妇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旅店赔偿37万元。
店主认为,三人的自杀行为,旅店方面没有办法做到预知并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而且遗书显示陈某和两名网友计划自杀已久,是自发自愿行为,与他人无关。
一审中,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陈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最主要且绝大部分的责任;但同时,涉案旅馆未对陈某进出旅馆严格履行登记制度,监控视频显示陈某存在多次进出以及长时间逗留涉案旅馆的情况下,旅馆人员亦未加以问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综合本案情况,该管理疏忽虽非造成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确系对陈某夫妇发现异常后及时救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故店主应在上述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店主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另外95%的责任理应由陈某一方自行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店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广州中院近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