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中山市大涌镇原党委委员邓琳娜案作出终审判决。邓琳娜犯贪污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终审获刑六年六个月。

  邓琳娜,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在职研究生,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原党委委员。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邓琳娜在担任中山市大涌镇党委委员期间,利用分管大涌财政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5695.5元,构成贪污罪。

  法院还认定邓琳娜构成受贿罪: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邓琳娜在担任中山市大涌镇党委委员期间,利用分管财政、政府采购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标、款项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元,港币10万元。

  邓琳娜还有串通投标的事实。法院查明,2015年,邓琳娜作为中山市大涌镇分管财政、政府采购的党委委员,在大涌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招标过程中,与邓某(另案处理)、罗某串通投标,由邓某按照罗某提供的投标公司广州市某自来水公司相关资料制作评分标准,罗某还找到其他公司陪标,最终广州市某自来水公司顺利中标,并于2015年7月29日与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大涌分局、中山市大涌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项目的合同书。

  此外,邓琳娜还利用影响力受贿: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邓琳娜基于其与时任大涌镇党委书记黄某(另案处理)的密切关系,利用黄某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罗某处理大涌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环保行政处罚和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等事宜,先后收受罗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邓琳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