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李倩雯)当对方一直纠缠威胁,又被拉扯推搡,实施反击却造成轻伤,能算正当防卫吗?近日,广州中院审理了一宗相关案件,被告人被判无罪。

  2017年,雷四和被告人张三(均为化名)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期间雷四纠缠不休,张三一直回避并向单位领导反映受到雷四威胁,但矛盾未得到解决。

  某天,张三准备骑共享单车去上班,被附近的雷四发现,雷四即上前拦住张三。两人短暂交谈后,雷四开始动手拉扯、用力推搡张三,张三遂持已从背包掏出的美工刀划向雷四,双方扭打在一起。很快张三被踢倒在地,雷四准备再上前时,被路人过来拉开,张三起身后又被雷四踢一脚。

  被拉开后,张三上前招呼路过的警车,双方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经医学诊断和鉴定中,雷四被诊断为头皮裂伤、面部损伤等,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张三的体表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三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雷四2.34万元。张三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上诉人张三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三方面因素认定是否正当防卫

  广州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吴庆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能否认定成立正当防卫,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本案案发前,雷四已多次纠缠、威胁张三,张三陈述雷四曾说要打她、找她麻烦,证人也提到了这点,可以看出雷四纠缠张三的意志坚决,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意图明显。现场视频亦显示,案发当天雷四对张三进行纠缠、拉扯、推搡是一个逐渐加力的过程。针对张三主动纠缠、挑衅并伴随轻微人身侵害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

  2 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本案中,针对雷四的多次威胁、纠缠,张三心中产生恐惧,并采取回避态度,期间还向单位领导反映,但问题一直没解决。案发当天雷四主动上前纠缠,张三内心确信雷四要打她。随后雷四拉扯、推搡张三,不让她去上班,无疑增强了她觉得自己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的认识。她虽随身携带刀具,在雷四纠缠时将刀具从背包里拿出来藏于身后,但并未先动手,而是在雷四不断拉扯、用力推搡的情况下才被迫持刀反击。结合双方扭打被拉开后雷四两次踢她都没有还击,后主动向警车求助、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等,法院认定张三在心理上、身材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她一再忍让希望摆脱雷四纠缠,案发时被逼持刀反击,应当认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3 防卫人的行为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案发时张三持的是一把刀片仅长约一厘米的裁纸刀,在被迫反击中是随意挥舞,无明确的伤害目的,也未造成雷四重大伤害结果。且她即便持刀在打斗中也处于劣势,很快就被雷四踢倒在地。雷某被路人拉开后,张三再次被踢也没有再持刀攻击,行为非常克制。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张三的上诉请求,认定其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持刀将雷四划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法官提醒,矛盾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和平解决。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

  针对不法侵害人滋事在先、纠缠不休的情形,防卫人携带防身武器不宜认定具有斗殴故意,对防卫人在精神紧张、心理恐惧状态下发生的防卫行为亦不宜过度苛求。当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的人身权益发生价值冲突,优先保护防卫者的正当权益,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应有之意,亦符合国法、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