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作案用的扳手男子作案用的扳手

  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邓颖琪 蔡嘉欣

  30日,记者从江门台山法院获悉,一在台山工作的28岁男子因认为父亲被工友欺负,为报复持扳手敲打工友头部100多次,致该工友头部伤口达32处,造成多处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等创伤。近日,台山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与其父亲同在台山市某筷子厂上班。2019年5月5日,刘某父亲与工友莫某因工作意见不合发生小冲突,被告人刘某认为其父亲被莫某欺负,心里很不爽,遂于6日上午上班后,拿走其开筷子坯工作岗位上的一把银白色扳手插在后腰,去到破木板岗位处找到莫某。根据工厂内的视频监控,被告人刘某与莫某理论争吵20余秒后,即抄起腰后的扳手连续用力击打莫某的头部多次,致使被害人莫某倒地,但随后被告人刘某仍一只手按住被害人莫某的颈部,另一只手持扳手继续击打被害人莫某头部,在不到两分钟内击打达100多次,造成被害人莫某头部流血。随后被告人刘某将扳手扔在现场并迅速逃离。被害人莫某被附近的工友发现受伤后将其送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莫某头部共见32处缝合创口,头部损伤致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额叶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等,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敲打被害人头部没有100余次,感觉就打了几下,没有杀人动机,携带扳手只是用于防身,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在实施该次危害行为时,未发现明显精神病性症状,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8日,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报复被害人准备了作案工具铁质扳手,在明知铁质扳手殴打被害人头部这一敏感部位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刘某仍手持扳手连续用力击打被害人头部100余次,且随即逃离现场,以上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着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最终,台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延伸

  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但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侵害的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则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