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明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朱明国,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朱明国利用其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 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明国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其不能说明来源,依 法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11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2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再次发布消息,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朱明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简历
朱明国,男,黎族,1957年5月生,海南五指山人,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副总警监。现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省政协主席。
1974—1975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毛招小学教师;1975—1975年,广东省保亭县保城公社路线教育工作队队员;1975— 1976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1976—1978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 任;1978—1980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团委书记;1980—1980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副书记;1980—1982年,广 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书记;1982—1984年,中山大学法律系干部专修科学习;1984—1984年,广东省保亭县委常委;1984—1985年, 广东省海南自治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州直机关党委书记;1985—1988年,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学习;1988—1993年,海南省委组织部副部 长;1993—1994年,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副厅局级);1994—1995年,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县长(1995.02明确为正厅局 级);1995—1998年,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市长(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8—2001年, 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2001—2002年,重庆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2002—2006年,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 长;2006—2010年,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2010—2011年,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2011—2012年,省委副书记,省社工委主 任;2012—2013年,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2013年1月,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2013年11 月,不再担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八大代表。(简历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