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 王伟正 见习记者 程胜涛)“公章被收走了,村民除了办事不方便,还担心村委会乱用公章。”“收走公章后,经济社的干部怎么行使权利?”“你以为村委会想管啊?这是上面定的政策,我们只能执行。”……在四会市,经济合作社(村小组)的印章交由村委会统一保管一事,引发争议。四会市农业局认为,推行这一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有律师认为,村委会管理经济社的印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还涉嫌违法。
村民:“盖个章还要村委会批准,我们选村长干吗?”
去年5月,四会市农业局下发文件,要求村经济合作社(村小组)的印章、组织证明书、代码证、开户银行许可证、经济社社长个人印章等交由村委会安排专人保管。
“村里没有村民小组的公章,只有经济合作社的公章。”石狗镇石狗村圩尾村小组组长李灶荣告诉记者,他不太想交公章,但看到农业局的文件,而且其他村小组的公章都交了,拖了大半年后,他还是把公章交到了村委会。
“这个章是我们村的,我代表村小组盖章,如果出了问题,我会承担责任。公章交上去后,村委会的干部乱用我们的印章,出了问题谁承担法律责任?”李灶荣说,他认为经济社的公章交由村委会统一保管不妥,“要管好村小组没错,但谁能保证村委会干部不乱盖章?”
圩尾村一些知情的村民认为,除了办事没那么方便,他们最担心的就是村委会管不好公章。有村民还举例说明,去年8月,肇庆市纪委通报,石狗村委会干部陈洁梅在2006-2014年期间利用管理圩尾村小组集体资金的便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存取圩尾村小组集体资金,涉及挪用村小组集体资金36万元。
李灶荣表示,公章上交后,村民要盖公章,必须由他带着村民到村委会去,一般情况下村委会都会盖章。但李灶荣担心,如果有些情况涉及村委会或镇政府的利益,村委会不盖章咋办?
村民刘志敏(化名)表示,保管公章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村长(经济社社长)是由村民选出来的,村民授权他行使权利,收走公章有点架空村长的感觉。”刘志敏认为,公章是村小组干部行使权利的象征,由村委会保管经济社的公章,村小组就没有完整的自治权。“盖个章还要村委会批准,我们选村长干吗?”
村委会:“如果没有文件,村委会不会管经济社的公章。”
4月14日,石狗村委会干部曾桂泉告诉记者,从去年开始,全村37个村小组的经济社的公章和社长个人印章都交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了。经济社的公章统一管理后,能避免一些问题。比如,以前有些人不做村小组干部了,也不交公章,说丢了。有些村小组的合同、协议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容易出现纠纷。“村小组干部对一些政策没那么熟悉,签合同盖章的时候,村委会可以提醒、监管一下。”曾桂泉说。
对于公章的使用,曾桂泉表示,经济社社长不是想用章就能用,村委会要看他用章干什么,有没有违反政策。对于部分村民质村委会疑架空经济社社长的问题,曾桂泉说:“如果没有文件,村委会不会管经济社的公章。如果上级要求退,我们随时可把公章退回村小组。”
“按照村账镇管、组账村管的要求,公章代表经济,账章应该是一体的。此前没有监管印章,就监管不了账目。”4月15日,石狗镇农林水办公室陈姓主任告诉记者,目前,全镇238个村小组(经济社)的公章基本由村委会统一保管。“这一做法与村民自治没有冲突,就是公章放在不同地方、村民(盖章)多走一点路而已。”
对于有些村小组干部担心村委会干部会乱用公章的问题,陈主任坦承,这个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客观上也存在监管的漏洞。陈主任告诉记者,石狗镇此前设想在每个村委会设立一个专门的柜子保管经济社公章,钥匙由村小组干部保管,村民小组长(社长)要用章,村委会成立的监督委员会要知情。“但这需要一些经费,需要上级支持才行,目前没有实施。”
此前,石狗镇政府书面答复村民时表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而且应当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四会市农业局2015年出台的相关文件,石狗村委会圩尾经济合作社的公章应当由石狗村委会保管,石狗村委会没有侵犯村民自治的权利。
“村委会没有管理村民小组的公章,管的是村经济合作社的公章,全市2341个经济合作社都按这个规定执行。”4月15日,四会市农业局农财办卢主任说,原来村小组在资金、合同管理等方面比较混乱,经过调研,四会市农业局去年出台了一个文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出台这个文件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省内不少地方都这样做,统一管理印章,有什么不好呢?”
律师:“农业局的职责是指导、监督和服务,而不是管理。”
“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焕申律师认为,四会市农业局的文件违反了《立法法》。他说,印章既是一种财产,更是一个组织保障正常运转和管理控制的基本条件,是一个组织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四会市农业局的文件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其他组织保管的内容属于减损其他组织权利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王焕申律师表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农业局的职责是指导、监督和服务,而不是管理”。“监督”的意思不是“管理”,是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监督,使监督对象依法活动,而不是干涉其权利改变其权利。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第13条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由此可见,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活动、独立管理内部事务,而印章管理和使用是基本的内部事务。王焕申表示,村委会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完全独立、不同性质的主体,他们之间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村委会管理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