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 面加强广东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该意见分为五大部分,共22条。《意见》提出对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环保案件,将从严从快依法惩治;《意见》结合环境资源审 判专业化,明确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要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业务庭。
严惩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犯罪
《意见》包括 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犯罪、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 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从严从快依法惩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 益。
同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全面落实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加强对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
意见提出,将进一步推动有条件的中级、基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业务庭。探索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机构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此外,广东法院还将建立环境保护案件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
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集中化
据 介绍,省高院自2016年1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截至今年5月,广州、珠海、潮州等中级法院以及广州市南沙区法院、 遂溪县法院等20多个中级、基层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合议庭,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巡回法庭,茂名、清远、江门等地中、基层法院也指定了 相关部门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同时,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培训,提升队伍专业能力水平。
今年2月,省高院下发了《关于部分环境类 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明确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试行相对集中的案件管辖制度。按照生态区划首批指定广州、清远、茂名、潮州中院和所管辖区域内的一个 基层法院,分别对珠三角、粤北、粤西、粤东地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意见》解读
惩治力度更大、审理更专业
A 探索建立环保案件回访制度
《意 见》加大了对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特别是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要从快 从严依法惩治。在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审理上,对于涉及矿业权、林权、渔业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将保护生态环 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根据《意见》,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审理上,特别要加强对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 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大对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 避免以罚款等形式取代应履行的环保职责,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
在环境资源类案件执行上,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修护责任落实到位,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案件,不定期回访,促进裁判有效执行落实。
B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意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明确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逐步健全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推动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业务庭。
在 案件集中管辖上,逐步探索扩大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流域或生态功能区划生态治理等问题。此外,鼓励有条件的中、基 层法院探索实施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形成集聚优势,扩大审判影响,提升司法权威。
C 筹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
《意见》明确,在省人大环资委、省环保厅现有环境保护专家库的基础上筹建广东省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建立环境保护案件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结合环境保护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将环境资源领域专家引入诉讼,确保专家意见的客观性。
此 外,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案例指导制度,提高案例编选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操作性,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公信力。针对环境污染、资源破坏行为对生 态、环境、经济等多重损害,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金相关制度,最大限度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
本版文字:新华社 南都记者尚黎阳通讯员潘玲娜 李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