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炒鱿鱼拿不到工资
●公司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是否就没有工资可领呢?司机旷某工作一个多月,工资一分都没拿到,就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还将旷某告上了法庭,拒绝付司机的经济补偿金。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宗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年5月3日,旷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3日止,前两个月为试用期。旷某作为司机,每月工资1895元,双方口头约定工资通过现金发放。
旷某称,他入职后,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做到了安全驾驶,没有出过交通事故,跑珠海、深圳等地为公司运输货物,24小时待命,没有节假日和休息日。2015年6月10日,公司要求旷某写“事故报告”,随后两天在家等待安排工作,后被直接开除。旷某称,公司恶意欠薪,他被开除后,工资加提成一分钱都没拿到。因此,2015年9月8日,旷某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工资。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裁决,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该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该公司表示,旷某以自身行为明确表示主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法行为,无需向被告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公司称去年6月2日,旷某送货时车坏了,后将车送修。公司要求旷某回公司进行安全学习,旷某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且连续旷工三日以上,一直未处理交通违法的扣分手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旷某2015年5月工资4790元、2015年6月工资261.38元;一次性支付旷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95元。
依据:法院审理查明,旷某最后上班时间为2015年6月2日,6月10日回公司写事故报告,物流公司没有向旷某支付2015年5月和6月的工资。庭审中,该公司同意向旷某支付2015年6月的工资261.38元。法院认为,该公司没有提供其公司奖金发放标准的规定,且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上述主张,因此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离职原因,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旷某的录用条件标准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提交的证据亦未能证明旷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应由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旷某于2015年6月10日回公司写事故报告应被视为最后一天上班。鉴于原告、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可视为经物流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某公司应向旷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395元。(谢源源 张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