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张建国)9月13日,龙岗法院审结了一宗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资料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宗此类案件。

  2015年9月至10月,25岁的张某在位于布吉街道的住处,通过电脑在30多个QQ群里多次传播暴恐视频。其行为被发现后,社区民警对其进行谈话训诫,张某表示会删除已传播的暴恐视频。2015年11月1日,龙岗公安分局民警在张某住处查获一台电脑主机,在磁盘文件中提取出“嗜血”、“处决”、“砍头”、“电锯斩首”等视频资料文件69份,遂将其抓获。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真诚悔罪,加之身患疾病,于是从轻处罚,判处其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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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七条增设了“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