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赖珮纹 周佳琪)11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广弘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广弘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新宾贪污受贿一案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新宾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新宾在担任广弘铝业、广弘金属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广弘铝业原贸易四部经理文怀武(另案判决)、广东广弘华侨铝加工有限公司(与广弘铝业贸易四部合署办公)原总经理黄平(另案处理)、广弘铝业原总经理助理的余乐园(已判决),多次收受数家企业给予的回扣,其共同或者单独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232万余元,另有股权租赁费264万元违法所得。
2011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新宾和黄平、文怀武、余乐园各自携带家人组团,出境到马尔代夫私人旅游。事后,被告人王新宾指示黄平以公司名义开出会议费发票进行报销,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3年间,王新宾伙同文怀武、黄平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相关客户进行经济往来的过程中,收受对方返还的回扣共计人民币21176727.57元,其中被告人王新宾个人分得约800万元。法院对王新宾2007年至2012年春节,收受广弘铝业贸易一部经理毛继军(另案处理)贿赂60万元,为毛继军的工作提供帮助的事实给予认定。另法院认定,王新宾和余乐园共同收受股权租赁费264万元;私人旅游开具发票,骗取公款共计5万元人民币。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新宾犯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新宾违法所得人民币9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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