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相识一个月便订婚,男方给了300万元彩礼。分手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法院认为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应认定为彩礼,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双方对此均没上诉。此后,男方又起诉,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给与的114.78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到底是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广州中院日前二审认为,从其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转账应属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4.78万元是恋爱馈赠,女方无须归还。

  一诉:追讨300万元彩礼

  女方辩称:300万元是恋爱诚意金

  法院判决:订婚前给视为礼金 因同居半年退280万元

  晓磊与阿蓉(均为化名)经亲友介绍相识,在2015年3月初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月30日,晓磊即买了一枚钻戒当场送给阿蓉。清明节前,晓磊打算带阿蓉回老家扫墓,阿蓉提出按照其家乡的习俗,未下聘订婚前,不能随便跟着晓磊回家扫墓,需要晓磊支付300万元的聘礼。于是,晓磊向阿蓉转账300万元后,阿蓉跟随其回乡祭祖。4月18日,双方在广州举办了订婚宴席。订婚后,两人同居了大半年时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11月分手。

  晓磊向白云区法院起诉称,现双方已无法履行婚约,要求被告返还钻戒及礼金3108880元,阿蓉仅同意返还钻戒及订婚仪式上的108880元的礼金,认为300万元属于恋爱诚意金,拒绝退还。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晓磊向阿蓉转账的30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阿蓉应否返还。300万元数额巨大,按生活常理及风俗习惯,如此大额的金钱给付亦远非一般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且该款的支付时间是在订婚前,更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

  一审法官认为,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考虑到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法院依照规定,酌情判定阿蓉应返还晓磊28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一审:

  以结婚为条件赠与应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晓磊赠与阿蓉财物高达114.8万元,明显不合常理。

  结合晓磊、阿蓉于2015年4月18日订婚的事实以及转账金额“52000”、“8888.88”、“88888.88”数字的寓意,可表明晓磊大量给付阿蓉财物,是为了与对方缔结婚姻,也即其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生效,如果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即赠与所附条件没有成立,赠与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现结婚并未实现,阿蓉占有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不当得利。

  因此法院判阿蓉返还114.78万元。阿蓉上诉称,晓磊并无证据证明转账的26笔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案涉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增进情谊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好意惠施。且上述款项大都已用于双方恋爱花销,被二人挥霍,包括购物、旅游等。

  晓磊答辩称,其要求返还的款项只是赠与行为的一小部分,是基于想和阿蓉结婚的附条件赠与,赠与金额远远超过恋爱关系中正常和适当赠与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