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却没领证,为同居买入的房产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公公当初付的首付是支援小两口还是“抵债”?无证同居两年后,一对恋人为了曾经的婚房、酒席款、彩礼等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对簿公堂。

  2011年底,黄洪(男,化名)与何花(女,化名)相识,经一段时间了解后建立起恋爱关系。2014年2月,双方摆酒举行结婚仪式,随后同居,共同居住在广州市越秀区,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5年2月7日,何花看中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何花购买此房,总房价为108万余元,首付款32万余元(含定金2万元)。签合同当天,黄洪的父亲刷卡支付了首付款30万余元。

  仅仅一年后,黄洪与何花分手。2017年3月27日,黄洪与其父亲共同起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何花返还购房首付款30万余元、维修基金1万余元,同时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与此同时,男方还要求何花支付婚礼酒席费用6万元,并且返还价值约3万元的首饰和8888元礼金。

  在庭审期间,黄洪没有提供针对酒席费用和礼金的发票等证据,因此何花不予确认。何花表示,黄洪父亲支付的首付款30万余元并非赠予,也非借贷,而是黄洪欠她的款项的抵扣。在举行结婚仪式后,何花一直对黄洪进行经济资助,支付款项多达20多笔,共计46万余元。

  除此之外,黄洪还向何花表哥借了80万元。除去已还部分,何花认为黄洪一家尚欠58万余元。为此,何花表示首付款实为黄洪父亲对她的借款抵扣。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何花将人民币30万余元一次性支付给黄洪父亲,驳回黄洪的其他诉讼请求。随后何花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黄洪与何花自2011年底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2016年7月分手,双方虽没有登记结婚,但形成同居关系。而何花主张黄洪父亲是为了清还债务而代其支付购房款,未能提供有效充分证据证实,因此何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上述房产是在双方同居期间以何花的个人名义购置,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房产属于何花的个人财产而非黄洪与何花的共同财产。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黄洪父亲支付的首付款是为了购买何花夫妇同居的住房,该支付行为是附有特定条件的给付行为。故何花应将房屋首付款30万余元予以返还。(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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