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7月16日电 (索有为 温雅琪)广东一名学生溺水后结伴游泳的另外三名同学施救未果却共同商定不报警。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通报,该院下辖的和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令三被告赔偿4000元手机价款,并支付30000元慰问金”的一审判决后,原告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午后,陈某、李某、谢某约集黄某到广东省和平县一乡镇河段游泳,游水过程中,19岁的黄某溺水,陈某、李某、谢某见状惊慌失措,欲施救未果,三人共同决定不报警,并将黄某的苹果手机投入河中、衣物和摩托车藏匿山中。次日,黄某的尸体被人发现并经家属确认。

  死者父母悲痛之际一纸诉状将三同伴告至法院。

  经和平县合水派出所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查,认为没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李某、谢某对黄某实施了犯罪行为,黄某死亡未见涉及刑事犯罪的迹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黄某溺亡系意外事件,三被告的行为与黄某溺水死亡之间不够成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黄某遇险后,三被告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存在明显过程,依法应予以赔偿。四熟人相约游泳,临时形成了能力所及范围内的相互照料义务,三被告没有履行及时报警和向家属说明情况的照料义务,构成违约行为,确实加重了原告方精神损害程度,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三被告应支付慰问金。

  一审宣判后,原告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该案宣判生效后,承办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原告方发生不幸深表同情。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三被告存在犯罪行为;二是被告属于见死不救还是欲救不能?三被告与黄某之间系同学与朋友关系,四人之间社会关系良好,从常理推断三被告对事故发生持极其不乐意态度,且据现有证据证实,三被告惊慌失措属于欲救未果;三是责任分担问题,三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履行慰问义务。法院通过个案审判维护社会见义勇为和诚信友爱的主流价值观,同时,也毫不动摇的坚持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守证据规则,努力将每一起案件办成铁证铁案,守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