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实习生好心帮老师搬行李,后邀其到她房间吹空调险遭强奸)

  广东一家公司的18岁的女实习生,眼见公司教师搬宿舍时要搬的东西太多,主动帮忙搬行李。行李搬完后,她邀请满头大汗的该教师到其房间吹空调,未料险遭强奸。广东法院近日终审,对该教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是广东深圳一家有限公司的员工,也是公司教师。2018年5月26日10时许,李某某应公司安排将宿舍搬往某栋704房。当日10点多,李某某在704房搬运行李时,该公司的18岁女实习生胡某见同事李某某一个人搬运的行李太多,便主动帮忙搬行李,并在行李搬运完后邀请满头大汗的李某某到其房间吹空调,然后告知李某某自己要去洗衣服让他在房间吹空调。

  李某某见胡某一人在房间,于是心生歹念,其从背后抱住胡某后将胡某挪至床边,胡某被吓哭,起身反抗跑向门口又被李某某抱到床边,胡某拿手机欲打电话求救,李某某于是抢走胡某的手机,然后将胡某按倒在床上,胡某反抗坐起来李某某又将胡某推倒,欲发生性关系,胡某拼命大叫反抗求饶,并用力咬李某某肩膀、腋窝,李某某最终停止这一行为,并放开胡某。

  随后,李某某拿出自己的手机对着胡某拍照,胡某抢李某某手机不让其拍照,并要求李某某删除相片,求其离开房间。后胡某在李某某走出房间后随即打电话给同事求救,同事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

  四天后,胡某因顾及李某某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家庭情况较困难,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李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李某某虽在与被害人发生实质性性关系前即中止犯罪,但其行为已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依法应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原审不予采纳。李某某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李某某无主动投案的行为,且其当庭供述避重就轻,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害人出于善意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但李某某当庭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各种辩解,悔罪态度不诚恳,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被害人开始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其没有强奸的故意,且在被害人表示拒绝后,其主动放弃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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