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林园
两名冲浪爱好者在进行冲浪运动练习时发生相撞事故,受害方原告王某超要求施害方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前期费用之外赔偿其各项损失44万余元。20日,记者从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超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9日上午,原告王某超与被告张某等人在深圳市大鹏新区东涌海域自行进行冲浪训练。在冲浪过程中,王某超和张某以及其他的冲浪者在起浪区域候浪,并且前后间隔一段距离,起浪后张某乘浪往沙滩方向前进,未观察前面仍在候浪的王某超和其他冲浪者,连人带冲浪板直接撞到王某超,造成王某超眼睛、鼻梁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随即陪同王某超到多家医院就诊。王某超入院治疗近8个月期间,张某向王某超支付了除医疗保险承担部分之外的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约11万元,并向王某超的父亲支付了4.2万元、向王某超本人转账5万元作为补偿。经司法鉴定,王某超的伤残等级一处八级、一处十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超与张某在冲浪练习过程中,王某超在候浪区,张某在追浪且享有优先权,张某与王某超发生碰撞导致王某超的眼睛被冲浪板击中,并非因张某违反运动规则或主观故意导致,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王某超受伤后,张某立即送王某超到医院就诊、复查,在王某超住院期间予以陪护,已对王某超进行了适当补偿,故张某无需再向王某超支付其他费用,故判决驳回王某超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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