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一出租车司机配合同伙演“黑社会”恐吓乘客,乘客跳车死亡)
广州一名出租车司机配合车内的同伙演“黑社会”恐吓坐在车后排的乘客,索要约12倍车资,没想到乘客跳车后死亡。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对该名出租车司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其实施恐吓的同伙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乘客跳车
2016年2月15日下午4时许,在广州市站前路75号小区值班室值班的陈某,听到“砰”的一声,见到站前路75号人行横道附近十多米的路边停着一辆绿色的出租车,出租车副驾驶室的车门已经打开,司机下车后往后走。
陈某见状也走了二十米左右,看到马路上一名穿着有点红色衣服的男子头部、鼻子、口、眼睛、耳朵都有血流出来,扶着他的男子用手按摩流血男子的头部。“我叫扶人男子不要动流血男子,让他马上打电话叫医生……”
事后,警方接警的相关信息显示,这里发生了一宗出租车乘客跳车事件。
当天,驾驶出租车的人为湖南攸县人池某强,坐在副驾驶座的人为其老乡唐某礼。
“精神控制”
案涉的出租车公司的信息显示,出事的这辆粤A号牌的出租车是一辆运营出租车,系广州市华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给刘某、颜某运行。
广州市华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在作证时说:“2016年2月14日下午16时至17时不是颜某驾驶这辆出租车,我问过颜某,他说春节回乡,将出租车交给他的同乡池某强驾驶营运。”
而颜某则在证言中表示,池某强有从事出租车的资格证。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2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池某强驾驶粤A号牌的出租车,被告人唐某礼以交班司机的名义坐副驾驶位,在广州火车东站搭载被害人韦某某前往广州火车站。
行车途中,被告人唐某礼按照与被告人池某强事前密谋约定由唐某礼以佯装打电话假扮黑社会成员等方式对在后排乘坐的被害人韦某某实施精神强制。
对于这种“精神控制”,被告人唐某礼供述说,自2015年10月,他一直用假装黑社会成员的方法和其他司机宰客。
“池某强知道我是专门宰客赚钱为生的,我一般会找看起来像打工的人,上车后不打计价器,到了目的地后,因没有开计价器,所以车费我们说了算,我在车辆行进过程中,假装打电话接电话,让乘客以为我是黑社会的,向乘客索要高价车费,他们不敢多说什么。”
池某强在供述中说,当日,一名拉着一个大行李箱,背着一个小背包,手里提着两个塑料袋的乘客要坐他的车到广州火车站。
“我帮他将行李箱搬上后备箱,他坐在后排位,这时,唐某礼也上了我的车坐在副驾驶位。我没有与乘客谈车价,也没有打表,乘客也没有问,我驾驶车辆时,唐某礼用家乡话对我说:‘你别管,什么都别说’。
之后用普通话说:‘又是那个湖北佬是吧,那么嚣张,你先答应给五万块,兵哥已经在路上了,等兵哥过来啦,你就对着那个湖北佬砍,你有没有兵哥的电话呀,我马上发给你,等一下龙哥也会过来,你告诉兵哥,我要砍死他,砍伤没问题。’”
池某强接着供述说:“我知道他在假扮黑社会大哥的口吻吓唬乘客。过了一会儿,唐某礼又用家乡话对我说:‘你响一下我电话。’我明白他的意思是要我打通他的电话,让他假装接听,用很凶恶语气通话达到恐吓乘客的目的。
我拿出我的电话拨号,听到唐某礼用普通话假装与对方通话,说:‘湖北佬还嚣张吗,你们就对着他砍,要不然就先把他拖到停车场里面,等龙哥到了再说。’
唐某礼说这话的目的让乘客误以为他是出来混的黑社会大哥,是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做得出的恶人,恐吓乘客,待会要多少车费就给多少,不敢违抗。”
池某强留意到:“当时(那名)乘客有点害怕、紧张。”
12倍车资
法院查明,到达目的地后,二名被告人向被害人韦某某强行索要超出正常车资约12倍的380元车资,被害人韦某某的现金不足以支付。
二名被告人在载被害人到银行取款过程中,因惧怕被害人向银行保安人员揭露二人索取高额车费的行为,在途径银行时拒绝被害人韦某某停车取钱的要求,导致被害人韦某某在车辆行驶至广州市站前路81号佳缘商务酒店门口对出马路时从右后车窗跳出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韦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损伤符合坠落形成。
被告人唐某礼、池某强在发现被害人韦某某跳车坠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拔打电话报警,在本市越秀区流花路111号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事发后,广州市华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出租车路程收费参考信息,证实:按照该车收费标准,从广州市火车东站至广州市火车站,正常行驶路程的情况车资大概30元左右。
韦某某的父亲表示,韦某某是1995年出生,在发廊学美容。2016年2月初,“他告诉我要到年初五六领工资后回家。我没听他说过与他人有经济上的纠纷,没有吸食过毒品,韦某某比较开朗乐观,也没有赌博的习惯,精神很正常”。
两人以抢劫罪被判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礼、池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唐某礼、池某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被告人池某强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唐某礼能如实供述罪行,故决定对被告人唐某礼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池某强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池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被告人唐某礼、池某强的手机各一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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