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三院,产妇顺利生下小宝宝。广州日报记者邱伟荣 摄广医三院,产妇顺利生下小宝宝。广州日报记者邱伟荣 摄

  近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1月3日,省卫生计生委权威解读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生二孩无需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提供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也更加优化便民。

  文/广州日报记者何雪华 通讯员粤卫信

  生育登记:

  生一、二孩不审批但登记是法定义务

  《办法》规定,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广东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对生育二孩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只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才能批准生育。《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类似于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并据此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办法》特别指出,生育登记制度还适用于以下人群: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登记办法:

  一孩二孩半岁前办理

  《办法》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有一种特殊情况,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

  除主动登记外,还会有一种“被动登记”。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表示,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还将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报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乡镇卫生院应每月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根据通报情况,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 做好登记工作。

  生育审批:

  七种特殊情况再生育

  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七种情形拟再生育的须经审核批准后再怀孕、生育。

  这些情形包括: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 子女为残疾儿的;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那么再生育审批需要如何办理?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除了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审批手续。

  材料准备:

  只需身份证或户口本

  相关负责人指出,今后,无论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在提供材料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只需两者选其一即可。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以委托夫妻之外的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在查验委托书及三方的身份证原件之后按规定办理。

  特别提醒:申请再生育的,应由夫妻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五种情况可登记

  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广东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

  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

  七种情况须审批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又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为残疾儿的;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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