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国外直邮”,如今“海淘”方式可以买得到全球商品,但是出了问题该找谁呢?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能否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出现交易纠纷又该如何维权?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这一起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2015年3月25日和4月16日,广州黄埔区的王某在被告北京好某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某师大药房”)的网站购买了“澳洲直邮Healthy care propolis蜂胶胶囊”10瓶,单价268元,王某实际支付货款共2580元(优惠100元)。

  王某下单后,好某师大药房通过澳洲直邮方式向其寄送了所购的上述商品,其购买商品收货地为广州市黄埔区南岗。

  王某认为,该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示和进口食品《检测检疫证书(卫生证书)》,也无药品和保健食品批文,且好某师大药房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其商品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药品、食品的相关规定,故向黄埔区法院起诉请求:好某师公司退回货款2580元并予以十倍赔偿25800元。

  不过该药房辩称,自己只是服务提供者,并非销售商品,因此王某与好某师大药房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商品的销售者分别为美国健康快递有限公司和natural beauty shop,好某师大药房只是接受上述两个商家的委托在网络平台推广展示销售者的商品,同时接受销售者的委托代收货款。

  此外,该药房表示可以提供销售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让王某可凭销售发票和购物小票向销售商主张权益。王某与好某师大药房之间是否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这一点成为案件审理关键一点。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作出判决:撤销黄埔法院民事判决,北京好某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上诉人王某一次性退还货款2580元,并支付赔偿金25800元。

  依据:王某在好某师大药房经营管理的网站购买了案涉产品,并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好某师大药房支付了货款,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至于从国外直邮还是国内发货的问题,涉及的只是货物的交付或运输模式,不足以作为认定双方是否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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