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梁栩豪报道: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印发《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的认定,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明确适用对象和经济困难标准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公民的认定。

  《办法》规定了经济困难的标准。《办法》指出,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办法》同时解释和限定了家庭成员和可支配收入的包含内容,以及价值较大资产的认定办法等。

  明确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办法》明确,除《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外,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3项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申报表;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收入支出状况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资产状况及相关材料。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系列情形,包括提供不真实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等。

  编辑:白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