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唐梦 通讯员/叶芳晖)在城市小区内,消防栓可以说是最基础、是必须的安全设施之一。尽管很少能用到,但因定期检查及强制规定,很少有人怀疑它的安全可靠。但佛山市南海某小区的卢先生一家,就不幸遇上了这件糟心事,家里突起火灾,可消防栓内竟然一滴水都挤不出,延误了最佳灭火时机,造成火势进一步扩大。3月2日,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该案中的原告卢先生认为小区消防措施不到位导致火势蔓延,损失增加,将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并经过开庭审理,最后获得赔偿。

  事件:

  家里突发火灾,楼梯间消防栓没水灭火

  去年年初,一天晚8时许,卢先生居住南海的某小区602室卧室内发生火灾,但只有卢先生80多岁的老父亲一人在家。幸好601房的邻居及时发现了火灾,他立即报警并与保安将老人转移出房屋。

  601房户主为防火势扩大,便尝试自行救火,没想到的是,待他取出并接通楼梯间的消防喉后,消防栓管道内竟没有一滴水流出。情急之下他只好另寻灭火器,但跑遍整栋楼都找不到一个灭火器,导致他只能用盆接水灭火,实乃“杯水车薪”。

  据卢先生回忆,当日他赶回家后,看到的一幕却让他大跌眼镜。消防车到了小区门口,却因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堵塞了消防通道,消防车无法顺利进入。此外,因小区内的消防栓形同虚设,车载消防水用完后,消防大队的救援人员不得不通过隔壁小区消防栓“借”水或抽取小区内池塘水,“要不是他们及时提供消防栓给我们取水,火势估计还得持续一段时间”,救援人员表示。

  种种原因造成火势没有得到第一时间的处理,进一步蔓延扩大,不仅使602房遭受重大损失,还连累了一墙之隔的502、702房,造成两房屋内部分财物受损。卢先生一家与502、702房的业主不得不搬离受灾房屋,在重新装修完成前租住房屋。

  消防:

  消防设施不足,行政处罚小区物管两万元

  消防部门事后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并非人为、自燃等,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

  去年4月1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由物业公司管理的涉事小区消防控制主机牌停机状态,消防栓未能出水,涉嫌违反《消防法》,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两万元。

  据悉,根据我国《消防法》已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则详细规定了物业企业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包含保障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畅通,管理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等。

  法院:

  小区消防不出水物管担责50%判赔偿25万元

  据此,卢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不仅没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也未定期检修,也没有保证消防通道、消防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具有重大过错,是造成火灾损失的重要原因,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后,卢先生及其妻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付28万余元。

  “卢先生所住的楼房楼顶并没有储水池,消防栓不能自然接入,只能人工打开阀门,消防栓才能供水”,在法庭上,物业公司振振有词,“火灾时当班人员均投入救火,故来不及开阀”。

  物业公司还表示,一直按规范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车库中已放置灭火器,也已尽力尽责扑救火灾,对损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据南海法院介绍,该案于上周宣判,该院一审认为,消防栓为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与养护、定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以及及时更换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设备的职责。

  现其管理的小区消防控制主机牌停机状态,消防栓不出水,导致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致使火势蔓延增加了卢先生等人的损失,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采纳卢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的主张,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卢先生及其妻子25万余元。

责任编辑: GDN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