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停车场管理方质疑称,詹先生所提交的配件报价单前两项为前杠更换和前杠喷漆,该两项维修属于自相矛盾,若前保险杠进行了更换,就不需要再进行喷漆处理。

  法院:管理方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在门闸升起后并未冲闸,而是门闸在车辆尚未通过的时候落下来导致车辆受损,且门闸旁边亦有保安管理人员在现场控制门闸,停车场管理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案涉车辆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就其损失提交了收款收据、配件报价/订货单的原件和车辆受损照片进行佐证,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管理方虽然对此不予确认,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足以推翻,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李惠筠法官提醒,小区、停车场用门闸进行车辆进出管理是很常见的管理方式。“该侵权责任使用过错推定原则,针对该案,就是说作为停车场门闸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举证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方可免责。”李法官表示,不管停车场是否收费,只要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对于类似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法官建议,停车场的门闸需要定期维修或保修,并且应当由专人监控,以防发生意外,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