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臣)东莞将调整现行医疗救助制度,不仅把医疗救助对象扩大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对象四类人群,而且还相应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值得一提的是,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也纳入救助范围。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梁维东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多个民生事项。梁维东强调,要持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救助范围扩大到四类人群
《办法》规定,本市户籍困难城乡居民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核准医疗费用,由财政资金给予适当比例救助的机制。未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医疗救助范围。
根据《办法》,东莞市将救助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等四类人群,而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也纳入救助范围。
其中,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纳入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当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低保标准4倍以下,且家庭人均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4倍以下。
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全额资助
在具体资助金额方面,《办法》规定,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及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等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医疗救助。
首先,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在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其次,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在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同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在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最后,对于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