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状告朋友索车,败诉
东莞时间网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双方就汽车所有权对簿公堂。由于原告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达成借名购车协议,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判车辆所有权归属于被告。
男子黄某与女子陈某是朋友关系。黄某诉称,买车时资金不够,需要贷款购车,但是他个人不符合按揭条件,而陈某是本地人,可以按揭购车,所以借用了陈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黄某将车子挂名登记在陈某名下,并支付了该车的购车首期款及相关还款。2014年11月15日他拿到车子并使用,但是在2016年2月21日晚上,陈某伙同几名案外人将小轿车抢走。为此,黄某状告陈某,请求法院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但陈某辩称,小轿车是她与车行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的,也是她与金融公司订立汽车按揭贷款合同的,她已经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而且车辆权属登记证上登记了她的名字,车辆每年的保险费都由她缴纳,因此小车的所有权是她所有。而黄某强行占用车子,她取回自己的车辆属情理之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陈某在寮步一家汽车4S店订购一辆小轿车,并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两天后,黄某与陈某作为共同贷款人向贷款公司贷款了6万余元。2014年10月28日,陈某与4S店签署《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10余万元的小轿车,并现场支付购车款3万元,次日又支付1.2万余元购车款,余下6万余元按揭贷款支付。
根据相关票据显示,所有的收款通知单上付款人一栏填的均是陈某。而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署名均是陈某。此外,庭审现场,黄某和陈某各持有一份关于小轿车的《新车交付事项确认表》。经法院调查,该车的销售人员表示,出具给陈某的交车单是按正式手续办的,而出具给黄某的交车单只是应其要求开的。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轿车由4S店交付给陈某,并登记在陈某名下,黄某虽然提供了车辆贷款月供的凭证及有销售人员证明其参与了买车的过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之间达成借名购车协议。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借他人名义购房买车
这些风险必须要知道
经办人尹玉英法官提醒,由于按揭购房、按揭购车在政策上有特定规定,很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人便想通过借他人的名义来购置房屋或汽车。这种做法却存在很大风险。以借名买车为例,对于实际购车人来说,如果“车主”(被挂名人)反悔,可能导致钱车两失;若被挂名人对外有债务,则该车辆还可能被视为被挂名人的财产而遭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若顺利上牌后,被挂名人还可以将车辆卖出、报废等。而对于被挂名人来说,也同样存在风险。首先,若车辆发生事故,虽然是汽车的实际所有人开车,但车辆登记人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若实际购车人未按时还贷会导致被挂名人的信用丧失;另外,在车辆违章扣分罚款等方面,被挂名人也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还是要按法按规办事,切莫钻所谓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