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昨日,市政府官网公布《东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救助供养内容、标准、方式以及申请流程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将按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按照东莞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80元标准计算,东莞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370元,上调为每人每月1408元。

  认定标准:

  本地户籍并满足三个条件

  根据《意见稿》,申请人员是本市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并且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的。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无生活来源的。指的是收入总和低于东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东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其中,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镇街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此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供养内容:

  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意见稿》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以及教育补助等六大方面内容。

  其中,“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发放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提供疾病治疗”指的是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同时开展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工作,减轻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外的医疗支出负担。

  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调查核实住房状况并公示后,报市住建部门审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房屋修葺、租金核减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按全市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同时,东莞还将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具体的教育救助标准,由市教育部门确定、公布。

  供养形式:

  分散供养及集中供养

  《意见稿》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当地集中供养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所有生活不能自理且有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申请程序:

  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如何申请救助供养?《意见稿》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意见稿》也建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积极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延伸服务等工作。

  这里可以提意见

  市民可登录东莞市政府官网,点击“政务公告”一栏,了解《意见稿》全文内容。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市法制局提醒,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