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直建)从下月起,《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市林业局官网昨日公布了该《办法》,内容显示: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林业部门申报古树名木,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旦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治理和复壮,其费用由林业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古树名木由专人管护

  《办法》规定,东莞各镇(街)或单位、个人均可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古树名木,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市人民政府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对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办法》内容显示,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城市街头绿地、广场、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当地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小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村庄、社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

  一旦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须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治理和复壮。抢救、复壮的费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古树名木死亡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地块的用途。

  据悉,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破坏古树名木,情节严重的可追刑责。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以下古树名木的,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园林绿化专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及移植后三年内的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小知识:哪些是古树名木?

  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一)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二)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三)100~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下列树木:(一)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的;(二)国内外稀有或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三)树形奇特、本市罕见的;(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五)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