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法院不支持以失信方式获利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市场是变化的市场,买卖应当谨慎。一旦签订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守信,遵守契约,严格履行。卖方不能因为房价上涨就不卖,买方也不能因为房价下跌就不买,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代价,法院不会支持以失信的方式去获利的行为。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对合同履行的各个流程所需的时间、资金及需要配合处理的主体尽可能约定清楚,特别是违约条款,更要具体。

  关键词 购车

  “借名买车”无法证明 车没要回来

  2014年9月14日,陈某向寮步一汽车4S店订购一辆小车,付了购车定金5000元。9月16日,黄某与陈某作为共同贷款人向贷款公司贷了6万余元,10月28日,陈某与4S店签了买车合同。后黄某将陈某告上法庭,称该车的所有人是他而非陈某,他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买车,才借陈某的名义买车,首期款及2016年2月之前的月供款均为黄某支付。黄某称,2014年11月起,他拿到该车并使用,但在2016年2月,陈某伙同几人将小车抢走。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由销售单位交付给陈某并登记在他名下,黄某虽然提供了车辆贷款月供的凭证及有销售人员证明其参与了买车过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达成借名购车的协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这一点。黄某的主张缺乏合同基础,他要求确认案涉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借他人名义买车 双方都有风险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由于按揭购房、按揭购车在政策上有特定的规定,很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人便想通过借他人的名义来购置房屋或者汽车,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以借名买车为例,对于实际购车人来说,如果“车主”(被挂名人)反悔,可能导致钱车两失;若被挂名人对外有债务,该车辆还可能被视为被挂名人的财产而遭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对于被挂名人来说,也同样存在风险,如若车辆发生事故,虽然是汽车的实际所有人开车,但车辆登记人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