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东莞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免费抽奖变强制消费
2017年11月,杨女士在虎门镇虎门大道某通讯器材店购买一部金立S10B手机,价值2899元。消费者反映商家让她扫描二维码评最美员工,后来再让她抽奖并承诺赠送手机,但事后实际要求杨女士付费购买该手机,否则拒绝让其离开。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骗和强制消费,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经东莞市消委会虎门分会调解,被投诉方已退款给杨女士,达成和解。
消委会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明确赋予了消费者消费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市民如遇到欺骗消费者或强制消费的情况,应当现场拒绝消费,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向消委会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两条法律规定分别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
案例2:家政服务失当可索赔
郑女士于2017年9月初通过塘厦和谐家政服务部聘请一名住家保姆照看婴儿。一个月后,婴儿右脚脚背出现红色压痕,小脚趾头出现紫黑肿胀的情况,向中介公司反映。中介公司不予理会并表示拒绝退款赔偿,郑女士遂向消委会投诉。该家政服务部起初不配合市消委会塘厦分会调查调解,直到经过发函、现场调查等,服务部同意给消费者作退款并赔偿部分医药费处理。
消委会点评:此案例中,消费者郑女士在聘请住家保姆后发现与面试时差别较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预付款应予退回。尽管郑女士无充分证据证明婴儿脚趾肿胀是因保姆服务失当导致,但婴儿受伤确实是在保姆服务期间发生的,理应对服务失当承担过错责任。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商家的重要承诺应予文字约定,保存维权证据。
律师点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郑女士从家政公司处购买服务,依法应当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虽然没有证据显示婴儿受伤是保姆造成,但确实是在保姆照顾期间发生,保姆工作存在失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律师建议消费者要在合同中注明对保姆的要求、雇佣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从而在发生纠纷时能防止对方推脱责任。 (东莞市消委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