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刘伟乐

  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这也是东莞法院系统首次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而由于东莞市金融机构的总部及分行均位于市区,市区又属于第一法院的管辖范围,金融案件高度集中,因此,此次发布的白皮书情况已几乎涵括全市的金融审判案件情况。

  该白皮书显示,2015年~2017年,第一法院共受理金融类诉讼案件20501件,标的共计213亿多元,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达到10320件,占据金融案件数的一半。

  白皮书也总结了3年来金融案件所呈现的特点,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逐年大量增长,但诉讼标的下降明显;涉企业大额贷款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网络贷款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信用卡案件违约群体多为70后和80后。

  涉企业大额贷款案大幅下降

  该白皮书显示,2015年~2017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增长趋势,共受理金融类诉讼案件20593件,标的共计213亿多元,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320件、信用卡纠纷9536件、盗刷案件78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73件及实现担保物权纠纷464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30件。受理金融类执行案件11575件,执行到位35亿多元。令人意外的是,虽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逐年大幅增长,但诉讼立案标的却逐年下降,从2015年的83.97亿元逐步降到2017年的33.53亿元。

  此外,随着东莞近几年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和促进力度的加大,近3年来,第一法院涉企业大额贷款案件也大幅下降。数据显示,2015年,第一法院审理的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涉企业贷款案件共329件,立案标的71亿多元;2016年降为198件,立案标的46亿多元;至2017年,仅余85件,立案标的17亿多元。

  白皮书分析称,这一案件数据情况与东莞市3年来的经济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态势密切相关,东莞市通过企业转型升级、倍增计划等,企业整体发展趋势良好。

  从行业类型来看,涉大额贷款逾期的企业的行业类型也逐年发生着变化。2015年所涉行业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等,至2017年,涉大额贷款逾期的企业已不再集中于某个行业领域中,行业类型较为分散,而制造业的企业大额贷款逾期案件也几近没有。

  网络贷款纠纷呈上升趋势

  该白皮书显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支付方式的便捷,互联网金融也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2015年~2017年,第一法院辖区出现了多起涉互联网的金融借贷案件,且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其合同签订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其一,无纸化合同签订模式。银行通过网络方式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双方之间无任何书面签订材料。其二,网络与纸质合同相结合模式,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借款额度及额度使用期限,借款人在约定范围内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提取贷款和还款。

  同时,2015年~2017年,第一法院审理的金融商事案件所涉担保方式也呈现形式多样、权利内容复杂的趋势。除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保证等传统担保方式外,还出现了应收账款质押、联保等新类型的担保方式。这些新类型的担保形式在担保效力、担保范围、担保程序等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审判过程中增加了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工作量,也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盗刷方式不断出现新类型

  据白皮书统计,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纠纷案件持续增长。2015年~2017年,第一法院合计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9536件,立案标的约7.5亿元,案件数量、立案标的均呈逐年增长趋势。

  从持卡人群分布情况来看,信用卡违约群体主要集中在70后、80后。2017年,第一法院审理的信用卡纠纷合计4297件,其中,持卡人为50后的61件、60后的509件、70后的1599件、80后的1899件、90后的229件。其中,持卡人为70后、80后的案件数量占比81.41%。白皮书分析认为,这一群体往往承受家庭生活负担较重、流动资金紧缺,导致在提前消费后逾期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此外,法院统计发现,盗刷案件数量和标的不大,但盗刷方式多样,且不断出现新类型。盗刷案件主要出现在借记卡,也有少量信用卡。2015年~2017年,第一法院审理的盗刷案件合计78件,立案标的合计400多万元。案件数量、立案标的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而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快捷支付方式的普及,盗刷的方式也越来越多。2015年~2017年审理的盗刷案件中,所涉的“盗刷”方式包含电话、第三方支付平台、无卡交易、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方式引起的盗刷。这些新型盗刷方式突破了传统盗刷必须具备银行卡信息、密码等条件的限制,仅使用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等即可进行盗刷,盗刷方式层出不穷。

  案例

  卡在东莞却被异地盗刷

  银行被判负全责

  建议

  完善金融机构

  贷款审核流程

  家住东莞的钟小姐诉称,她在某银行股份公司东莞分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2015年3月8日,她在东莞市南城的一个ATM机上取款时,发现余额不足,只有212.12元。

  钟小姐随即拨打110报警,同时还打印了《个人客户流水账单》。该账单显示,自2015年3月3日凌晨,其银行卡在厦门多地的ATM机上被他人分12笔以转账和取现的方式取走108000元,产生手续费140.50元,共计造成损失108140.50元。而钟小姐一直随身保管案涉储蓄卡,且未将密码告知他人,案发期间也一直在东莞上班,未去过厦门。

  钟小姐认为银行对储蓄卡监管缺失,未履行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造成她的储蓄卡被盗刷,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储蓄卡被复制,说明被告提供的储蓄卡信息易被提取且储蓄卡防伪技术不足以防范不法分子制作伪卡;复制卡在ATM机上能成功刷卡取现、转账,说明该自助终端及被告的安全防护系统未能识别复制卡。因此,法院认定银行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钟小姐对储蓄卡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法院对钟小姐请求银行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银行向钟小姐偿还损失108140.50元及相应利息。

  白皮书显示,在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包括被告送达地址多,大部分无法直接送达,导致案件审理时间长、调撤率低;金融机构审核贷款和发放信用卡时,对借款人、保证人、领卡人资格审核不严;对担保物审核、监管不严,发放贷款后管理不足;金融创新中侧重经营业绩,缺乏对相应法律风险的预判分析等。

  法院建议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信用卡申请表中应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并完善金融机构贷款审核流程,提高信息技术能力,规范担保的管理,做好对担保物的贷后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