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离职卷款抵工资

  法院认定,此举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判令返还

  东莞时间网讯(记者 伍江 通讯员 黄彩华 阳意)虎门一家美容店店员黄小姐离职时卷走店里营业款5万多元,称该款正好冲抵店里欠她的工资及分红款。店方认为即使有欠款,黄小姐也无权私自卷款充抵,于是状告要求黄小姐退款。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黄小姐关于债务冲抵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其卷款行为已侵犯店里财产,判令其返还该款并支付利息。

  离职店员卷款5万元

  黄小姐2012年4月入职该美容店,去年9月离职。离职时,她拿走了该店2017年9月2日至9月20日的营业款69303元。经店方催要,黄小姐返还了14346元。

  扣除店内尚未退还的押金150元,以及店经理欠黄小姐的300元,美容店认为黄小姐实际还侵占该店营业款54507元。为此,今年1月,美容店起诉黄小姐,要求对方返还侵占的营业款54507元及利息。

  黄小姐辩称,她并未侵占店里营业款。美容店尚欠其部分工资、分红以及店里应返还给她的离职金、美容学费,总额与其拿走的店里营业款基本相抵。

  但店方对此不认同,也不同意相抵销。店方主张,黄小姐的工资涉及提成,因此暂时无法核算,且双方的合同未就分红进行具体约定。即使双方对分红有约定,也有未支付的工资,黄小姐也无权私自侵占店里营业款。并且,按店里规定,黄小姐也不应获得离职金及退美容学费。

  法院判令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黄小姐未经店里同意,私自将营业款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已构成侵权。黄小姐主张该店欠其工资、分红等费用,并要求以此作债权抵销,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黄小姐认为店里欠其工资及分红等,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应选择故意对店里的财产实施侵权行为并主张抵销的方式来解决。

  法院认为,黄小姐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故其主张的抵销不生效,应向店里返还侵占的财产。经查,黄小姐实际侵占了店里的营业款54507元,应予以返还并支付法定孳息。

  2018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黄小姐向店里返还侵占的营业款54507元及利息。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务抵销应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要进行法定抵销的,须同时符合三个方面要件: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三、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欧泽林称,本案中黄小姐主张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同时也有悖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

  为减少这类纠纷的发生,建议员工一方尽可能跟雇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利益分配等,店方也应当完善营业款的监管制度,堵塞财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