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林某伪造证据及作虚假陈述,为处罚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香洲法院向林某发出金额高达1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这是香洲法院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开出顶格“罚单”。
伪造前妻签名让妻共同还债
林某与苏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2015年7月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苏某独自带孩子前往美国工作生活。
林某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向张某借款共计12086600元。因林某无力偿还,张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林某和苏某在850万元的借款范围内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林某向法院提供了前妻苏某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苏某承诺向张某还款的承诺书,并提出了调解的申请。香洲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终于成功调解,2016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林某及其前妻苏某承诺欠原告张某的债务12086600元及利息分期偿还,在2016年底前还清。
之后,苏某发现了上述调解书的存在,遂以林某捏造虚假事实、涉案债务为林某个人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
伪造证据法院开顶格“罚单”
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审查阶段,林某承认了自己在上次案件诉讼时伪造苏某签名,在授权委托书及还款承诺书上签名并捺印的事实。
香洲法院再审认为,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是基于林某持有苏某签名的委托书以及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所作出。现查明林某当初并未取得苏某的委托代理权限,因此,原审据上述原因作出民事调解书的程序有误,再审予以纠正,依法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
同时,法院还认为,林某不仅伪造重要证据,还伪造苏某授权委托书,并做出苏某授权其调解的虚假陈述,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处罚。最终,香洲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林某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法官说法]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破坏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阻碍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言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本案中,林某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就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林某的行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的诉讼环境,香洲法院对林某作出罚款10万元决定,而10万元也正是法律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法官特别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依法举证、如实陈述,如果做出妨害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广报全媒体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毛宇宁、黄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