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赔房价差额30余万

  自己的房子卖了,交了定金的房子却遭卖家毁约。无奈之下,阿峰在天河区租住了一套房屋,每月租金4800元。

  11月25日,阿峰找到一套与华姨同栋楼、面积约69.2平方米的房屋,以168万元总房价(其中,117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买下并在2017年3月8日完成不动产登记。

  不过短短三个月时间,购房款就多花了43万元。

  一怒之下,阿峰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卖家华姨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赔偿房价差额损失30.5万元(1680000-1250000-125000)以及中介费、按揭贷款代理费、律师费、房屋租赁费等60200元。

■一审:被告违约,判赔27.5万■一审:被告违约,判赔27.5万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合同》依法有效,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依据不足,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原、被告对解除《合同》均无异议,被告应将原告已付的定金50000元退还原告。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办理交易手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总楼价10%的违约金。因原告已充分举证证明其在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当月即2016年11月25日向案外人购买了与案涉房屋同栋的房屋,房屋价格为1680000元,相比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约定案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60.8362平方米)价格为1250000元,存在较大差额,原告确实存在实际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价差额损失305000元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因房地产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房屋的面积、朝向、楼层等,加之法院已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0元,足以弥补被告的部分实际损失,故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价差额损失150000元。

  对原告主张的中介费、按揭代理费因证据不足;律师费未有合同依据;租赁房屋费不属于必然支出等因素,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华姨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赔偿房价差额损失15万元。

  一审判后,华姨不服判决,于6月1日上诉至广州中院,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院长主审:被告承认违约接受调解

  让华姨意外的是,本案二审由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广州中院院长王勇和另外两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

  二审庭审紧紧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开展:一是华姨是否应当承担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二是若华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

  上诉人华姨坚持认为,她怀疑买家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能力付款,故不配合买家办理递件手续,却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并声称自己在合同前后对很多细节都不懂。

  当法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时,上诉人华姨态度急转,承认自己违约,“再也不想因为这件事情而烦恼”,表示愿意接受一审返还定金和赔付违约金,但对一审判赔的15万房价差额期望调整为10万。

  在法庭主持下,经过几轮磋商,该调解意愿得到阿峰一方的同意,双方当事人当庭签署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