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深圳市急救医疗事业迎来了首架救援直升机。广报记者鲍文娟摄

  大洋网讯 备受关注的“深圳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经过征求公众意见阶段,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昨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公布了对该条例的初审意见。记者从现场获悉,结合前期调研和征集到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提出多项重大修改意见,如拟对急救员“划级别”增加保障,赋予其适当救治权,并对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分级分类管理,按目录配置相应急救设施等。

  建议1:对26个问题调研 建议条例改名突出“先急救后医疗”

  深圳市急救医疗事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运作有效的机制,但也存在急救网络不够健全、急救资源配置不够科学、急救协调机制还不够顺畅、管理和运作机制仍有待完善等问题,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显现。

  在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查中,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梳理出院前急救模式的选择、院前急救服务是否收费、院前急救点的布局、院内急救的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事务的法律保障等六大事宜26个小问题形成调研提纲,开展了系列调研,认为《条例(草案)》在法规的精细化和可操作,以及妥善平衡、表达各方利益诉求方面需加大修改和完善。

  首先是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急救医学是一门多专业的综合科学,是处理和研究各种急性病变和急性创伤的新专业,也就是指在短时间内,对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伤害和疾病,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救护措施的科学。急救医学不处理伤病的全过程,而是把重点放在处理伤病急救阶段。从程序上来讲,应“先急救后医疗”,极大程度地减少伤亡,是急救医疗体系发展的目标。为此,将条例部分名称从“医疗急救”改为“急救医疗”更加科学。

  建议2:构建急救网络 公立医院“指定加入”社会机构可“主动加入”

  在急救网络构成方面,《条例(草案)》对急救站点的设置,采用的是以“主动加入”为主的方式。但实践中,大部分公立医院因病患较多,主动加入急救网络的积极性不高。

  而民意调查结果也显示,居民在急救站点的分布上,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提及率最高,表明在现阶段,居民更信任公立医疗机构的急救能力。同时,急救医疗作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一部分,是公立医疗机构应承担的天然职责。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建议将“主动加入”改为以“指定加入”为基础,结合“主动加入”。具体为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二款修改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急救网络布局规划,指定公立医疗机构建设或者增设急救站。被指定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该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标准建设急救站的医疗机构,可以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的建设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议3:送至哪个机构急救?拟增加“结合患者或其亲属、监护人意愿”

  此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对社会非营利性急救机构可以设立“120”以外的急救呼叫电话的支持率均超过半数,这表明深圳居民对“120”以外的急救呼叫电话存在需求。对此,初审意见建议对社会非营利性急救机构是否可以从事急救业务不强行禁止,建议删除“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为120”的内容,同时明确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120’院前急救呼叫电话或者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以及‘120’的名称、标识。”

  同时,关于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原则,建议增加“结合患者或其亲属、监护人意愿”的内容。在《条例(草案)》规定急救车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的原则是“就近、救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基础上,建议增加“结合患者或其亲属、监护人意愿”的内容,这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体现;另外,在目前120急救车是收费的情况下,表明120急救车一方面具有社会公益性,另一方面患者也要承担合理的费用,在保证急救车统一调配运送患者的同时,应当兼顾患者的意愿;在患者无法表达意志时,可以考虑兼顾患者亲属、监护人的意愿。

  建议4:年流失率达25% 拟为急救员“划级别”赋予适当救治权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王薇表示,目前,由于院前急救没有自己的晋升体系,且工作风险和强度大,环境相对艰苦,还面临入编难、职称晋升难、职业前景不佳、待遇相对低等一系列问题,导致院前急救队伍现在面临“招不到人也留不住人”的尴尬。最近在深圳院前急救系统内部展开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每年急救医师的流失率达25%。急救人员流动性大,无法保证必要的、连续性的继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深圳市急救水平的提高;而根据市卫计委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馈的意见,均认为将急救员分为三级是可行的;另外,此次民意调查的结果也显示,居民更倾向于“高级急救员可以在既定的紧急救治情形下,执行医师既定的紧急救治医嘱,对患者进行侵入性操作”。因此,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急救员定期培训、职业保障等内容,给急救员稳定的职业预期,明确急救员的入职、培训、晋升、待遇、离职等内容,并予以经费的保障。建议条例对急救员作级别划分,通过立法赋予不同级别的急救员不同的救治权。

  建议5:增加对公共及人员密集场所分级分类管理 配置急救设施

  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尤其重视公共场所、学校和旅游景点的急救设施配备,对此初审建议增加对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制定相应的急救设施配置目录。

  而对征求意见时热议的“自动体外除颤仪”,初审意见认为,急救设施的配置不应仅局限于该装置。自动体外除颤仪始于上世纪90年代,是抢救心脏猝死非常有效的手段。然而,现今的医疗科技日新月异,更先进更适合公众使用的急救设施层出不穷,政府应对急救设施的配置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加强对高值设备的保养维护。

  在社会急救自救方面,初审意见还建议增加和细化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急救责任,建议增加义工和志愿者组织参与急救的制度。

  文/广报记者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