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工人应当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并将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在签订建设合同、承包合同时,就要明确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

  用工管理台账至少存2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作业工人应当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并将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设项目分包的,也要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工资专户内的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及时补足。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该建设项目工人工资专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违法分包欠薪发包人垫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资款项拨付到工人工资专户,因未及时拨付致使欠薪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工资的,由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垫付作业工人工资。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专户的开立作为落实建设资金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人社部门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进行公布。

  人社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后,行政处理或处罚信息应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通报当地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征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录入当地征信系统;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库,并按规定对其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广报全媒体记者 何颖思)

  [ 编辑: 曾秀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