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赶公交心生不满 推撞驾驶员致车辆失控14名乘客受伤 男子获刑一年半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男子陈某欲赶乘已关闭车门的公交车,却遭到司机拒绝。陈某顿时心生不满,在追赶一站搭上该公交车后,他用手推撞司机导致公交失控,致使车上14名乘客受伤,并造成公交车、道路设施受损。记者昨日获悉,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清晨7时许,茂名男子陈某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公交车站欲赶乘一辆已关闭车门正开往科学城路总站方向的776路公交车,因遭该公交车驾驶员拒绝未能乘车而心生不满。之后,陈某追赶该公交车至下一站并搭乘该辆车。
上车后,陈某站在驾驶位旁一直辱骂驾驶员,并与他发生口角,后在公交车行驶至华观路公交车站附近路段时,陈某用手推撞驾驶员肩膀,导致驾驶员手握方向盘打滑失控。满载乘客、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撞倒人行道上的树木和路灯柱,造成公交车、道路设施受损以及1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事发后,陈某知道他人已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公安人员到场将他带回调查。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
案发后,涉案776路公交车的运营管理公司已赔偿各受伤乘客的经济损失,并与各人达成谅解。陈某的家属也代他与涉案公交车运营管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3000元,涉案公交车运营管理公司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此外,陈某的家属还代为赔偿广州市花木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检方观点
陈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向法院提起公诉。面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陈某表示认罪。
律师观点
陈某辩护律师请求法院能适用缓刑,因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家属也已代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观点
陈某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上,鉴于陈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此外,考虑到陈某的家属已代为积极赔偿涉案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陈某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