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东莞讯 (记者蒋幸端)昨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10月7日正式执行的限购政策进行解读。
限购前付了定金但没正式网签,限购后不符合购房资格怎么办?《通知》给出解答:考虑到限购实施前(即2016年10月7日零时前),有部分购房人在东莞市已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书且已交付定金或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限购实施后由于政策调整原因无法完成网签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该部分购房人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允许其在2016年11月30日前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通知》特别提醒购房者,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解读:和他人共有住房,也算一套
《通知》指出,购房家庭成员范围为“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具有独立购房资格;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东莞市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地域范围仅指东莞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拥有住房套数类型仅指商品住房(即不包含房改房、集资房、福利房、自建房等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和公寓的其他房屋)。
另外,购房人名下有一套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不论是单独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均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两人及以上购房人拟共同购买商品住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购房人分别新购一套住房对待。父母离婚的,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住房套数应计入有抚养权的一方名下。
一次补缴一年所得税,不认!
东莞对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证明进行严格审理,杜绝出现“假证明”现象。
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采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在门户网站设置的全省范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须同时出具。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门户网站按个人需要自行打印。对一次性补缴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所出具的“缴纳证明”不予承认。
申请人可到社保部门自助终端机选择相应时间段打印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申请人补缴或从外地转入的参保年限不属于可认定为“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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