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潮州讯 (记者 林明声 林鸿 通讯员 林修佳 陈小春) 看不惯同村同行生意红火,竟然纵火烧毁对方商铺。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宗放火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20多万元,赔偿陈某财财产损失35多万元。
被告人郑某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某村经营摩托车销售及维修店,被害人陈某也在该村经营一摩托车行。因了解到陈某的生意比自己好,被告人郑某心生不满。2015年1月4日凌晨,郑某萌发放火燃烧陈某车行的恶念。随后,郑某佩携带一瓶汽油,至陈某经营的车行门口,乘无人发觉之机,从车行门槛处倾倒汽油并点燃汽油。大火从车行门槛处迅速蔓延至车行内及二楼,当时分别在车行内、住宅楼二楼睡觉的陈某一家、陈某财一家因无力救火而被迫离开。大火造成陈某被烧伤,其车行内的摩托车、生活用品、现金1万元,及停放在车行门口的一辆面包车等物品被烧毁;还造成陈某财的楼房、住宅楼二楼内的电器及部分生活用品等不同程度被烧毁,后大火被群众及消防人员合力扑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发泄不满,实施放火作案,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致一人轻微伤,依法应予严惩,并应赔偿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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