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方晴)昨日起,广东省法制办对《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包含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等七章。与自1999年开始施行的现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相比,修改了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方式、提出申请的程序和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定义等内容,新增“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原则、备案回避制度等。

  《办法》拟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但值得注意的是,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办法》在原则中强调,低保制度应“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因此,《办法》还明确了定期复核、申报义务、保障金变动等内容。《办法》拟规定,虽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还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申请人与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单独登记。在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时,核查人员和评议代表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申请保障对象时,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