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总体目标是全面、系统掌握我国海洋经济基本情况,完善我国海洋经济基础信息。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国海发〔2016]5号)决定2017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现就我市落实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和渔民。
二、调查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调查时期资料为2015年年度资料。涉海单位清查和数据采集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调查主要内容是我市海洋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情况、出口情况、原材料和主要生产设备情况以及海洋工程项目、围填海活动、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节能减排、海洋科技创新、涉海企业投融资和临海开发区建设、海岛海洋经济、南沙自贸区新增涉海企业情况等。
四、调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海洋经济调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接受海洋经济调查登记,如实并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海洋经济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违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按照国海发〔2016〕5号文的规定,调查具体工作由广州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沿海区人民政府的调查机构负责本辖区海洋经济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非沿海区人民政府配合广州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本辖区内海洋经济调查工作。各级海洋经济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调查人员对调查对象提供的海洋经济调查信息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海洋经济调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海洋经济调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考核、奖惩等行为的依据。
六、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假借调查获取其他利益。如发现调查机构或者调查人员不依法工作的,可向广州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20-86374515,传真:020-86395557)。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责任编辑: GDN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