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 薛江华 5日,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成立周年纪事座谈会在广州举行。这个全国首创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为419人(次)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其中信访案件225件;涉法涉诉案件73件。记者从这个座谈会上,听到了一个典型的维权案例,律师用专业的指引,把当事人田先生拉回了解决问题的正轨,最终帮他讨回了一笔12年之久的欠款。
买房合同纠纷一拖12年
2003年,广州市民田某因为买房的合同纠纷问题,与开发商广东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合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判决五合公司偿还人民币3236000元及利息给田某。
然而,该案判决后田某只拿到了136000元,还不到全部款项的零头。
随后,由于五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在2008年6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这让田某彻底懵了,明明法院判了开发商赔钱,可钱没赔完,由于再也查不到开发商的财产,法院就终止了赔钱的执行。
无奈之下,田某从2008年开始几度到有关单位上访,直到今年8月,他还是没拿回自己的钱。他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
律师出手,终于拿回300万
2015年8月12日,抱着最后一线希望,田某找到了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值班律师张旭锋、杨金娜负责接访。张、杨两位律师供职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该所系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单位,两位律师秉持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 “弘扬法治,公正惠民,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宗旨,对该案展开调查与代理工作,积极探索有关法律条款在买卖纠纷中的适用性,最终帮田某合法讨回了300万元。
原来,五合公司由广东省中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高公司”)与香港裕华公司合作开办,香港裕华公司在五合公司投入的资本金仅有3000万港币,比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少了629.2万港币。此后香港裕华公司又将其在五合公司中的全部股份、权利、义务转让给香港巨发公司,香港巨发公司也始终未补足出资。
代理律师认为,中高公司是五合公司的发起人,由于其他股东未足额出资,田某有权要求中高公司在其他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代理方案获得田某的首肯之后,两位律师随即代理田某提起发起人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中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田某再次走进法院,这次终于如愿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对五合公司享有的债权业经生效判决确认,除已强制执行的136000元外,五合公司无法清偿其对田某的债务3100000元。
法院认为,作为五合公司股东之一的香港巨发公司尚有629.2万元港币的出资义务未完成,所以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五合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中高公司作为五合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应当对香港巨发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履行资本充实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高公司对五合公司无法向田某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引发问题:营者遁形,弱势小业主如何维权?
田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并不罕见。特别是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这种公司长期处于“僵尸”状态,经营者遁形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长期得不到保护。另外,像田某这样的弱势小业主,其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损害。
田某的代理律师介绍,遇到类似情况,债权人可以在工商部门查询“企业登记资料”及“验资报告”用以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债权人有了这些资料,进行案件的举证时容易很多。
代理律师还说,目前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债权人的诉讼目的相对比较容易实现。因此,追究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对维权的小业主来说,是一条相对便捷的维权途径。
律师说法:巧用公司法规定,有助维护社会公正
房地产业是与人民群众利益攸关的一个行业,但一直以来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不断产生矛盾和纠纷。田某一案的成功维权,为司法实践中善用公司法有关规定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提供了一个新的范例。
代理律师介绍,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源于资本充实原则,它是由德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发起人的重要义务。其要求公司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资产。公司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既有合伙关系的理论基础,更是公司法为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确保社会交易秩序的制度安排。
律师介绍,在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却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为田某一案最终打赢官司还讨回钱提供了可资妙用的法律依据。
除了小业主权益值得重视,对公司发起人而言,律师还提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公司成立时,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其他股东足额出资,一旦遇到股东未能足额出资的情况,要及时追究该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被公司债权人追究资本充实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