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围垦开发公司原党委书记万年保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后,其妻全某找朋友“商量对策”,后被这位朋友伙同他人骗走了几百万元。记者昨日获悉,作为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黄某,2月26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无罪。

  找朋友“捞”老公

  2008年12月8日,广州市南沙围垦开发公司党委书记万年保(已被判无期徒刑)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

  万年保的老婆全某陈述说,第二天中午,全某打电话约朋友邢妃仁(另案处理)到天河区一家酒家吃饭商量对策,邢妃仁谎称已了解到万年保相关情况,并称司法机关将到全某家搜查,要求全某将现金以及值钱财物全部转移。

  “在吃饭的时候他告诉我说在检察院有他的老乡,所以他清楚情况,我确信他在检察院是有关系的。”全某说。“邢妃仁说我家的值钱的东西要搬走,账户里的钱 要转走并注销账户。邢妃仁还说东西不能搬到我亲戚那里,检察院的人会查到的,东西先搬到他那里保管,等风头过了再搬回来;我账户里的钱要转走,他自己在南 沙也比较有名,钱不能转到他账户上,到时转到他一个不出名的朋友的账上。当时我心里都蒙了,就没有怀疑,同意了邢妃仁的提议。”

  400多万元被转走

  在骗得全某信任后,当天下午,邢妃仁、林景慕(已判刑)和邢妃仁的外甥黄某等人开车到全某住处,将全某家里的纪念钞、绘画作品等一批财物转移至邢妃仁的住处。

  后来,邢妃仁又谎称司法机关要查封全某银行账户,要求全某将所有银行账户内资金全部转至林景慕名下。

  2008年12月10日,林景慕用其身份证在建行番禺东怡支行开设账户。当天,全某将自己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420.0582万元分两次转至林景慕的该 账户,林景慕与黄某于全某转账当天至第三天,支取了人民币330万元,并将其中至少190万元交给邢妃仁。2008年12月15日,林景慕又用其身份证在 建行湛江市徐闻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将番禺东怡支行账户内收取的诈骗款项中的人民币90万元转至徐闻支行该账户,并于当日及次日将该90万元全部取走。

  据全某陈述:“11号晚上邢妃仁打电话给我,说我丈夫已经开口承认了,放不了人。我跟他说取一部分钱给我,我去活动。邢妃仁说第二天他要回徐闻参加一个朋友的婚礼,过两天回来才交钱给我。自此以后我就再联系不到邢妃仁他们了。”

  2010年7月21日,全某报警。2014年2月17日,黄某在广东省徐闻县海安港被抓获。目前,林景慕已被判刑,邢妃仁在逃。案发后,全某的款物未能追回。

  一嫌疑人被判无罪

  2014年12月,广州市检察院以黄某犯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黄某1984年5月出生于湛江市徐闻县,初中毕业后,于2004年10月开始在其舅舅邢妃仁的公司上班,帮经理开车。

  检方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应当以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黄某参与了到全某家里搬运东西、和林景慕提取至少190万元现金交给邢妃仁的事实,但同案 人邢妃仁在逃,已归案的同案人林景慕没有指认黄某实施诈骗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林景慕所称的徐闻90万元转来和提取经过与在案书证不符,黄某对参与犯罪 行为始终未予供认,也没有书证或物证证实黄某取得了涉案款物,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在事前或事中与邢妃仁等人达成诈骗全某的合意,也不能证实黄某是在 明知邢妃仁等人要对全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参与了相关行为,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相关款物是全某丈夫的犯罪所得,不足以证实黄某在明知这些款物是犯罪所得 的情况下参与了掩饰、隐瞒行为。综上,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某主观上有诈骗全某的故意,指控黄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也不能证 实涉案款物是犯罪所得,指控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黄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