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祁雷 通讯员/黄义涛 凌瑜)去年底,李某与5名朋友连喝了两场酒,后因醉酒驾车肇事不幸身亡。事后,李某的家属将当晚喝酒的5名同伴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6万元。近日,梅州市平远法院判决共饮人未尽到合理劝诫、注意等义务,应共同承担10%的责任。
去年12月6日,李某与黄某、莫某、李甲、谢某、李乙5人相约到某KTV唱歌并饮酒。KTV散场后,李某等人又去吃消夜。消夜结束后,李某自行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碰撞到路灯杆后当场死亡。事后经交警认定,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通过事故地点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3月14日,李某的父母将5名同伴起诉至梅州市平远法院,认为当晚五被告与李某共同饮酒,放任李某醉酒驾车,又不通知家人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故五被告存在过错,需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6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为其自身死亡承担大部分的责任。黄某、莫某、李甲、李乙四人与李某共同饮酒,唱K及吃消夜过程中均在场,对李某已饮酒多少及是否喝醉应该有较为明确的认识,未劝阻其酒后驾车,也未将其安全护送到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谢某在唱K途中较早先行离开,当时李某精神状态仍较好,故谢某对李某醉酒驾车事故没有过错。
综上,李某对其自身的死亡承担90%的责任,被告黄某、莫某、李甲、李乙四人各承担2.5%的责任,谢某不承担责任。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7737.42元,黄某、莫某、李甲、李乙四人各赔偿7693.44元,剩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