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门君诚 通讯员 谭颖思 今年3月,就在父亲冯伯去世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家住禅城的冯某东和冯某川两兄弟,收到了一纸来自于高明区法院的诉状,而提出诉状的人,正是照顾了他们父 亲多年的保姆——今年45岁的广西人莫某。莫某的要求是,确认冯伯在去世时所居住的位于高明区明城镇的一套房产,所有权属于她本人。
冯氏两兄弟这就纳闷了,这套位于高明的房产,明明是当年他们父亲卖掉了位于南海的房产后,用其中一部分 的钱购买所得的,为什么莫某却声称房子是属于她的呢?更让冯氏兄弟不解的是,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的权属人一栏,赫然写着父亲冯伯以及莫某两个人的名字。这 其中究竟经历着什么样的事情?
案起:
遗赠房屋一年后便去世
莫某表示,其实自己早在2007年春节前后,就已经开始认识冯伯。当时,她经人介绍,偶尔到位于桂城的独居老人冯伯家中从事保姆工作。直到2012年初,莫某便固定在老人家工作,双方约定莫某每月工资2000元。
2014年底,老人希望居住得更为安静,打算搬到高明居住。他于是将当时在桂城居住的房产,以273万 元的价格变卖。此后,他根据两人平时的商议,在高明区明镇城买了讼争的房屋。该房屋约92平方米,总价41.1万。双方协商约定,房产各占一半,老人愿意 拿出变卖房产所得到的十分之一,即273000元,作为其中一部分购房款,剩余的房款由莫某自己筹得。
2015年初,老人又与莫某双方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莫某承担扶养老人义务,老人去世后将其高明的房产自有的50%份额全部赠与莫某。
悬疑:
老人为何送房给保姆?
协议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是是冯某用来养老居住,同时也允许莫某的丈夫和儿子短期居住,至于血缘近亲探访,最长不超过两晚,其他相识一律不得探访此住宅,目的是为了老人的宁静与安全。
至于为何冯伯会如何“大手笔”,将房子遗赠予保姆,他在《遗赠扶养协议》如此写道:此举是为了让莫某长期为其服务,得到一些实质回报的“定心丸”。而此后,莫某不能随便请假,每月只能休息一天,春节回广西也只能休息七天,以防冯伯发生意外。
《遗赠扶养协议》还表示,莫某要负责冯伯的生养死丧,在他死亡后遗赠议协才生效。
今年2月21日,冯伯因多脏器功能衰竭,于佛山市中医院去世,在办理完丧事后,她马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质疑:
保姆怎能仅出1.1万?
冯某川表示,该房屋是由其父亲全部出钱的。据他所知,老人家一共为房屋出资了40万,其中27.3万元是父亲主动出资,而另外12.7万是父亲借给莫某的,但是莫某大部分欠款都没有偿还。也就是说,在购房之初,莫某仅仅出资了1.1万元左右。
冯某东则表示,父亲将房屋遗赠给莫某的前提是莫某对其进行了“长期”的照顾,但是莫某未能提出合理的证据,证明她曾长时间照顾老人。
高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至于冯某川所称的莫某尚欠其父亲购房款,这与该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不作合并审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的产权归莫某所有。
案中案:
莫某欠款能够五年还?
今年4月,双方之间又牵起了另一起官司,但这次的原告换成了冯氏兄弟。他们向禅城区法院起诉称,自己作 为冯伯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应享有继承的权利,莫某应向他们还款12.7万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支付利息。法庭上,他们提供了莫某于2014 年12月30日出具的《借据》,确认莫某借款127000元,用于购买高明的房屋。
其实,在《遗赠扶养协议》中,也对这12.7万借款有了明确的叙述。《协议》指出,该12.7万要从2015年开始,五年内还清,每月从工资中扣减1100元。五年内未清还的,则要计算利息。
对于曾经向冯伯借款这一事实,莫某不持异议。但是,她同时指出,她一直在劳动报酬中每月扣减1100元 用于还款,至今已还款13200元,尚欠的借款为113800元。另外,该借款原约定为自2015年起五年内还清,对五年内归还的,不计算利息,故家属无 权要求提前还款并支付利息。
另外,案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焦点是,《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是五年内还款,但老人在一年后便去世,莫某究竟是应该按照原来的协议,在五年内偿还便可,还是要按照冯氏兄弟的意思,马上全部清偿?
判决:
家属要求立即还款无不妥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遗赠扶养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为老人的合法继承人,在老人去世后,有 权继承相关权利,即作为原告起诉莫某向其还款。按《遗赠扶养协议》,至2016年2月22日,老人从莫某每月工资中已扣款13200元作为还款,现莫某尚 欠老人113800元。
法院还指出,莫某出具的《收据》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应结合《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综合评判。但协议并 未约定如老人在五年内去世,莫某应如何进行还款。所以,该还款协议内容应视为附条件的协议,当条件不能成就时,对借款期限和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在老人去 世后,家属与莫某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新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 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家属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要求莫某立即还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其次,莫某已实际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享有了其应得的利益,亦应承担对购买该遗赠房产所借款的还款责任。此外,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五年内还款可不支付利息。
据此,禅城法院判决莫某偿还借款本金113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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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 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 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涉案房屋已于高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产权归莫某所有。
若合同内容并未对履行期限作明确规定,该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 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该协议以及借款《收据》均未对老人在五年内去世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还 款。在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并未达成新的协议。原告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