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中标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深圳中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方某川行贿项目负责人百余万人民币。龙岗区人民法院一 审判决中某机电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方某川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一审判决后,中某机电和方某川均不服,提起上诉。9 月 21 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为获地铁工程行贿百余万 一审判其单位行贿罪

  法院审理查明,方某川原是中某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 2007 年至 2013 年 9 月间,在深圳市轨道交通二期 3 号线工程环控系统噪声控制设计及其配套消声降噪设备招投标过程中,为顺利中标该项目,方某川多次送给了原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设备部工作人员杨某 好处费共计人民币 32 万元及面值 2000 元人民币购物卡,送给原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二部深圳地铁 3 号线副总体兼环控专业负责人叶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 55 万元,送给原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地铁 3 号线项目施工管理部环控设备专业主管工程师吴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 45 万元。

  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某机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其 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方某川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在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直接实施行贿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至于中某机电、方某川及辩护人提 出的并非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故一审做出上述判决。

  辩护人称被告人遭遇索贿 有工程负责人三番五次要钱

  一审宣判后,中某机电和方某川均提起上诉。中某机电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上诉人的量刑畸重,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从宽处罚。方某川也请求对上诉人宣告缓刑。

  法庭上,方某川的辩护律师表示,2007年七八月间,中某机电参与深圳市地铁三号线高架段的消声器设备项目的投标,杨某主动约方某川见面,提出他可以帮忙中标项目工程,但要求给予好处费。“ 每次都是杨某主动打电话进行索要,方某川将杨某索取贿赂的事实记录在自己的电脑里,另外还持有杨某索取贿赂的录音证据,案发后已将这些证据提供给了侦查机 关。”

  辩护律师表示,方某川为了使杨某不致在深中某机电中标事上制造障碍,才被迫给他好处费,且在此期间公司并没有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方某川给杨某好处费的事情应该 不构成行贿罪。此外,中某机电作为涉案项目参与竟标的投标人,在项目相关人员的帮助下才顺利中标,是事实错误的。检方则表示,辩护律师现场提供的证据多数为复印件,无法查证真实性。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 武晓晨